以下条款为贵方在委托本公司提供模特出演服务时应遵守之合同规定。同时为确保各个项目具有更高透明度,我们也制定了如下出演条款,敬请贵方理解与配合。
如对我们的业务有任何疑问或发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咨询窗口
info@lightmodels.net

第一条(新客户管理)

1. 本公司仅接受经可信赖之企业、团体或个体经营者介绍之新客户。

2. 首次交易时,本公司可能会要求预付款。

3. 贵方应提交必要之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联系方式、域名、公司概况、法人登记资料等),本公司将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这些信息对保障模特安全非常重要,如有不明确之处,我们可能会拒绝合作。

4. 本公司有权就贵方所提供之信息进行确认,包括实地拜访、WHOIS 查询、电话或邮件确认等。

5. 所有新客户须于正式合作前与本公司进行面谈。

6. 必要时,双方须签署正式合同。

7. 如本公司判断有必要,可派遣工作人员陪同模特进入拍摄现场;贵方若不同意陪同,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派遣。

 

第二条(肖像权及肖像财产权)

1. 模特肖像权属于其本人,非经许可不得拍摄、使用或公开相关影像。

 

2. 关于肖像财产权(公开利用权/宣传权)
Light Management 将模特及艺人的肖像及其公开利用所涉及的权利视为重要的人格性及财产性价值,予以尊重,并以适当方式进行保护及管理作为基本方针。各国及各地区之法律制度虽有差异,但一般而言,就“肖像”通常认可以下权利:

① 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 / Right to One’s Image)
肖像权系指为防止本人之容貌、姿态、影像、照片等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拍摄、公开或利用之人格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不得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拍摄;
• 不得对已拍摄之照片或影像进行未经授权之使用。
本公司就所属模特及艺人之肖像,为防止其遭受未经授权之利用,将明确拍摄及使用之目的、媒体形式、期间及地域范围,并基于本人同意进行管理。

② 肖像财产权(公开利用权/宣传权,Right of Publicity)
鉴于著名人士之肖像具有吸引顾客之效果,即具有经济价值(商业利用价值),为保护该等价值,法律通常认可其不被未经许可而用于商业目的之财产权利。
此即作为财产权之肖像权,即“肖像财产权(公开利用权/宣传权)”。公开利用权系指对姓名、肖像、声音及人格化形象等所具有之经济价值由本人专有享有之权利;在广告、推广活动、商品包装、数字发行等进行商业性利用时,应就利用范围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Usage Fee),并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合意。

就模特而言,基于其肖像被用于商品宣传及销售促进并获取对价的经济活动,既因其肖像具有吸引顾客之能力即经济价值,除作为人格权之肖像权外,肖像财产权(公开利用权/宣传权)亦当然成立。另就“肖像”而言,不仅限于面部,即使仅为手、脚、头发、背影等身体之一部位,只要该等表现具有经济价值,亦无否认肖像财产权(公开利用权/宣传权)之理由。

此外,依据模特出演内容之不同,亦有可能成立著作权法上之“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对此亦应一并予以注意。上述见解已在日本判例中确立。
本公司对国内外一切客户,均依据本公司的相关指引,对肖像权及公开利用权/宣传权进行适当之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权利归属)

1. 模特与本公司所签署之专属合同为排他性契约,其肖像财产权之管理及许可由本公司独家行使。

2. 贵方如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模特肖像,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需承担损害赔偿及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签订与使用许可)

1. 使用模特肖像时,合同当事人应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或制作公司之一。
合同须以书面(日文或英文)形式订立。

2. 禁止模特本人直接与贵方签署未获本公司确认之合同或备忘录。如有此类直接签署的文件,可视为无效。

3. 肖像使用仅限于本公司书面许可之范围。

4.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之责任由广告主及相关当事人全权承担。即使是通过选角公司,也请贵方直接作为合同当事人,明确许可范围并承担责任。

5. 著作管理者/肖像使用管理者
如果合同媒体的著作权管理人或肖像使用管理人与项目发包方不同,请在合同或确认书中明确说明。

 

第五条 合同外使用(延长期限、增加媒体等)

1. 若使用媒体、期限、区域或方式需新增或变更,贵方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本公司书面确认。

2. 贵方如未事前申请,即视为使用期满即终止,任何超范围使用均视为违约。

3. 若获许可,一般会收取额外的肖像使用费。

4. 如无许可进行扩展、增加媒体、延长使用期等,使用者将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及合同责任。

 

第六条 处罚

•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公众人物形象权侵权。可请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

• 通常还会收取违约金,金额考虑使用时间与程度,通常至少为正规使用费的两倍。

• 若通过选角公司等介绍的个人/法人参与选角,一旦发生问题,他们不得在解决问题前放弃责任。

 

第七条 与肖像使用相关的注意事项

1. 即使只是身体的一部分(如手、脚、头发等),也受到肖像权及公众人物形象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即便经过马赛克处理、裁剪等,也可能构成侵权。

2. 使用姓名、声音、经历等,也需要经纪公司事前许可。

3. “拍摄许可”和“使用许可”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例如,即便取得拍摄许可,也不能将照片未经许可提供给他人使用。拍摄者拥有著作权,但这不等同于对模特肖像的使用权;未经许可,仍构成肖像权侵害。

4. 档案(Archive)管理
若将包含肖像的内容(如广告、杂志、影片)作为存档用途,在原使用期之外继续保存或公开,应另行申请许可。

如果档案可能影响模特今后的出镜,我们保留拒绝的权利。

 

第八条 网站/数字内容的肖像使用

■ 在网页、数字内容中使用肖像时,也必须遵循肖像权与肖像财产权相关规定。

■ 由于数字媒体容易被复制、修改,因此更应重视许可范围与权利归属。
1. 网站及数字媒体之使用亦须遵守本公司所许可之范围,合同中须明确网站运营方、URL、使用期限、是否存档,链接地址等事项。
2. 当合同中对肖像使用范围的表述如【互联网,网站】等较为笼统时,将被视为限定于公司官网,单一 URL 的使用。如计划在零售店等其他渠道进行二次使用,则需事先申报。

■ 注意事项
① 转载/复制网站内容与肖像使用许可是两个独立问题。若超出合同范围使用,将适用未授权使用的处罚(参考第六条)。
② 网站的数据管理(服务器上的内容)安全与责任由合同一方负责,若因管理不当发生问题(如未经授权使用、数据泄露),责任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③ 若将网站内容授权给第三方(例如代理商、分销商等)使用,应告知使用方的网址并取得我们的许可,并支付相应附加肖像使用费。
④ 如果第三方使用的网址超出合同许可范围,也需要由合同当事方负责管理,确保不违反许可范围。

■ 费用与处罚
① 关于肖像使用费用,若用于通过门户网站横幅等形式投放的网络广告,其费用标准视同或高于电视广告(TVCF);若用于以销售为目的的官方网站,其费用标准视同或高于邮购目录
② 对于邮购目录,传单,海报等各类媒体,如需额外以数字目录或电子传单的形式刊载于官网网站,则在原有出演费用之外,需另行支付追加使用费用
③ 若在合同外的网站使用肖像,将适用处罚条款。

■ 数字内容(如音乐视频等)
① 在 CD-ROM、DVD 等数字媒体中使用肖像时,应明确防止复制、变更的措施、制作数量、发行地区与期间等,并取得许可。若肖像使用管理困难,我们可能拒绝出演/使用请求。
② 音乐视频出演时,请预先说明推广规模。使用方式(例如流媒体、下载)也会影响出演费,请事先申告。
③ 若将音乐视频用于广告,还需与广告方/制作公司重新签合同,并根据媒体数支付使用费。

■ 直播出演
① 直播前准备:
 • 直播内容和演出形式应事前协商
 • 遵守直播平台规定
 • 应进行彩排、音视频调试,并确保网络稳定。
② 内容管理:
 • 注意版权与肖像权问题,直播中使用音乐或视频需先获授权;
 • 直播录像、剪辑、再播必须事前取得许可;
 • 直播中拍摄的照片或视频二次使用或公开也需额外许可。
③ 注意事项:
 • 模特应保持得体的服装与妆容,内容需符合法律、社会伦理;
 • 禁止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表达;
 • 如直播中发生纠纷或不当言论,需模特自行承担责任。
④ 直播后:
 • 对观众反馈应礼貌回应
 • 如有必要与负责人讨论下次直播及改进事项。
⑤ 其他注意点:
 • 若网络或设备不稳定,应事先通知并做调整;
 • 注重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 如身体不适或设备故障,应果断中断直播。

 

第九条(私人使用范围限制)

1. 对于公开活动(如摄影会、公开活动等)中拍摄的照片/影像,仅限于参与者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使用(私人使用)。若将这些内容未经许可公开在自己的网站/博客上,即构成侵权。组织者应提醒参与者遵守私人使用范围。

2. 即便是拍摄者,将其拍摄内容用于个人网站或博客,也必须取得模特经纪公司的许可。

 

第十条(未成年人出演)

■ 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应优先考虑其学业,避免他们出演涉及不当内容(暴力、性描写、霸凌、歧视、饮酒、吸烟等)。

■ 出演时间和拘束时间须依据孩子年龄及其身心耐受能力进行合理安排,还要考虑天气等因素。

■ 以下为参考拘束总时长(含移动、等待、休息,正式拍摄等)
 • 婴儿(未满 1 岁):不超过 2 小时
 • 幼儿(6 岁以下):不超过 3 小时
 • 小学生低年级:不超过 4 小时
 • 小学生高年级至中学生:不超过 6 小时

■ 出演时间限制:在电视节目,舞台剧等现场演出中,依据劳动基准法,对未成年人及儿童的出演时间设有限制。
于广告制作等相关活动中亦请予以同等注意与遵守
18 岁以下禁止在 22:00 以后、5:00 以前出演;
15 岁以下禁止在 20:00 以后、5:00 以前出演(具体规则依据相关法规)。

劳动基准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及儿童的年龄
未成年人=18 岁以下
儿童=15 岁以下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

1. 模特之个人信息由本公司依相关法律妥善管理,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擅自使用。

2. 若需模特签署个人信息相关文件,应事前与本公司协商确认。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贵方与本公司应将出演内容及业务往来中所获悉之一切信息视为机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三条(保险)

贵方应为相关拍摄活动投保必要之保险,并承担拍摄过程中所有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因天灾、疫情、事故、疾病、争议或纠纷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协商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出演费用与付款)

1. 出演费与使用费的决定
A ) 根据模特的实际工作时间(拘束时间、出演内容、条件)以及肖像使用范围(媒体、期限、份数、地域、竞争情况等)来计算出演费与使用费。
B ) 收取经纪公司 10%手续费和 500 日元行政费。
上述 AB 合计金额作为总费用,消费税另算。

2. 付款安排
A ) 出演费、使用费和付款期限在出演确定之前商定。
B ) 最终付款责任方为广告主。
C ) 付款应以日元在指定期限内汇入指定账户。
D ) 向经纪公司等法人付款时,不需要扣缴源泉税。

3. 实际工作条件
A ) 原则上每日拘束时间不超过 8 小时(08:00–21:00),半日为 4 小时。
 未满 18 岁者:22:00 以后禁止出演(有例外)。
 未满 15 岁者:20:00 以后禁止出演(有例外)。
B ) 若在早晨或深夜(06:00 以前/21:00 以后)拍摄,将额外计费。
C ) 若因移动需从前一天开始拘束,将额外计费。
D ) 超出时间将另行计费。
E ) 若设有预备日(例如因天气),以下为收费标准:
 ① 天气预备日:50%
 ② 自宅待机取消:50%
 ③ 到现场集合后中止:100%

4. 其他条件
A ) 若为特殊出演(如内衣、裸体等),须事先准确说明内容。
B ) 身体部位(如手、足、头发等)也属于肖像范畴,适用本出演条款。
C ) 试镜费、照相测试费、试衣、量身、服装调整等按拘束时间收费。
D ) 除正式出演日以外的彩排费、演出讲演费等另行收费。

5. 媒体与使用期限(以最初决定的出演费用为 100%)
A ) 媒体类型包括 TV 广告、网络广告、VP、霓虹灯、POP、画册、目录、海报、杂志广告、报纸广告等。
 ① 使用开始后 3 个月内(1 个季度):100%
 ② 6 个月(2 季度):200%
 ③ 9 个月(3 季度):300%
 ④ 12 个月(4 季度):400%
若拍摄日期与使用开始日期之间存在间隔,将另行计费。
B ) 对于 CD-ROM、DVD 等数字媒体、音乐视频、包装等,根据制作数量等协商费用。
C ) 杂志类:单期费用为 100%。本条所涉杂志用途,区分为封面(表纸)、编辑页面、编辑式合作广告(编辑合作/编辑联动)及杂志广告等类型。
编辑式合作广告视同广告使用,其费用及使用条件均适用本合同所定之广告使用规定。
若贵方拟将杂志封面另行用于其他广告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头 POP、海报、宣传册等),则该使用行为须事前取得本公司的书面许可,并另行支付额外使用费用。
D ) 时装秀:根据拘束时间、出场次数、内容等决定费用。

6. 竞争限制(竞业)
请参照以下第十六条

7. 取消费用
出演者之档期一经确定,本公司即会基于该确定档期,拒绝相同日期之其他出演委托,或因竞业冲突而驳回其他可能之出演机会。因此,如贵方取消出演委托,本公司将依取消时间之先后,向贵方收取相应之取消费用,标准如下:
A ) 于前一日或出演当日取消
取消费用为 出演费用的 100%。
(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及本公司营业时间外之取消通知。)
B ) 于上述期间以前提出取消
取消费用为 出演费用的 50%~100%。
(具体金额依取消时点、影响程度及实际损害,由本公司合理判断后确定。)
(特别规定)
即使出演已获双方确认,若贵方无法在最终协商中满足出演条件、出演费用或其他必要条件之合意,本公司(模特经纪公司)仍有权基于合理事由拒绝该项工作,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竞争限制(竞业)

鉴于近期因负责人自行设定商品类别与竞业期间之限制,导致若干纠纷,本公司特此请贵方再次确认下列事项。

1. 关于“竞业”的定义
“竞业”系指对与同业公司或同类商品类别之广告媒体的出演行为所作之限制。
目前普遍存在未支付合理拘束费用而单方面要求“竞业限制”的情况,此类不当限制将严重影响模特经纪公司及模特之正常业务活动,关系其生计。本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① 如需设定竞业限制,贵方应另行支付竞业费用(如:专属契约费用、拘束费用)。
 ② 若禁止出演所有同业他社之广告媒体,则该限制构成专属契约。
 ③ 若禁止出演他社同类产品广告,则拘束费用应依涉及之商品数量增加而调整。
 ④ “他社产品”系指与贵方商品属同一商品群者。请避免模糊分类
  (如:通信设备、洗护用品、食品等皆属范围过广,不予采纳)。
 ⑤ 若无特别约定及拘束费用之支付,则不得主张“所有画面中出现之物品皆构成竞业”。
  例如:对汽车产品设定竞业限制时,轮胎、导航系统等零部件并非竞业对象。
 ⑥ 如贵方要求企业层面的独占性肖像使用,则应支付专属契约费用;
  如仅就商品层面设定竞业限制,则应支付相应之拘束费用。

2. 竞业限制期间
竞业限制之适用期间与出演媒体之使用期间相同。媒体使用开始前或使用结束后,贵方无权设定竞业限制。
若贵方于媒体使用期间之外要求另行设定竞业限制,则应支付追加拘束费用。

3. 关于“无竞业限制”之情形
如贵方声明“无竞业限制”:
 ① 模特经纪公司将不进行任何竞业管理;
 ② 模特对其他出演活动不受任何限制;
 ③ 本公司不提供出演资讯通知;
 ④ 本公司不承诺提供出演纪录申报。

4. 竞业限制之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纯广告(Pure Advertising)
下列情形不得视为竞业对象,亦不得加以限制:
 ① 目录、杂志、网络媒体等之编辑内容(非广告性质)中之入镜;
 ② 与他社产品照片并列于同一版面;
 ③ 于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影像作品中因剧情或拍摄需要之非广告性入镜。

 

第十七条(海外拍摄)

• 海外工作必须在事前与我们协商一致,并取得必要签证或工作许可。
• 差旅费用(机票、住宿、保险等)需事前在合同中明确。
• 应遵守拍摄地法律、文化和劳动规定。
• 如果在旅途中发生自然灾害、疫情、政治动荡等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我们联系协商。

 

第十八条(拍摄现场管理)

1. 法律遵守:所有使用模特的活动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2. 禁止违法行为:禁止模特参与非法侵入、禁止进入区域或其他违法行为。

3. 适当着装:在公共场合及对公众开放场所拍摄时,应保持适度,不得过度裸露或不当着装。

4. 更衣空间:必须为模特准备安全隐私的更衣处所(如拍摄车或专用房间),不应在公共厕所等不适合的地方换衣。

5. 防中暑/防晒/防寒:注意补水、防晒措施。寒冷环境下应安排保暖防护,每 4 小时安排约 1 小时休息时间。

6. 动物参与拍摄:若有动物参与,须事前报告动物种类、情节、管理人等。如因未报告导致事故或过敏等,责任由拍摄负责人承担。

7. 特殊拍摄:如高空、吊挂、水中等特殊环境,必须事前通知并做好安全准备。

8. 责任归属:如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责任完全归属于使用方(出品方、制作方),模特与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9. 安全拍摄环境:建议在合法许可场所拍摄,避免违法或令人反感的行为。

10. 天气预备:应在拍摄前一周确定备用日。若拍摄前一天或拍摄日因天气原因取消或变更,应遵守我们的取消条款。若预算有限不能安排备用日,请准备同日
两个方案(晴天和雨天)。

11. 与事前约定不符之拍摄内容
如拍摄内容与事前契约或事前说明不符,且本公司提出之改善要求未获贵方接受或未及时改善时,本公司有权令模特即时停止出演并退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 实际到场之拍摄团队与事前提供之拍摄艺术家名单(Artist List)不一致;
② 拍摄中出现未经事前书面同意之品牌服装(含同公司但不同品牌之情形);
③ 拍摄内容与事前提供之形象企划书(Image Board)存在重大差异;
④ 模特于拍摄过程中遭受长期之不人道待遇、歧视性对待或任何形式之骚扰
⑤ 实际拍摄之换装数量与事前约定显著不符。
(换装作业将大幅消耗模特之体力及体温,因此应依颜色变化等实际换装次数为基准进行计算。)

12. 关于清晨及深夜拍摄之注意事项
若拍摄可能延续至清晨或深夜,贵方应事前向本公司申报。
① 在此情形下,贵方须为模特安排酒店住宿,或提供往返之出租车交通。
② 出演结束后,贵方应确保模特在清晨及深夜时段不需单独步行,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海外客户付款)

1. 初次合作或多次合作的客户,都需要 100% 预付款。

2. 支付方式仅接受 日元(JPY),通过银行转账或信用卡。

3. 根据项目情况,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如经纪人陪同费用、海外汇款手续费或中介费用等。请注意这些可能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消费税)

• 日本国内拍摄:另收消费税(10%)。
• 日本国外拍摄:不收取消费税。
• 如果国外拍摄的内容在全球(包括日本)使用,也将计入消费税(10%)。

 

第二十条(禁止承接之案件)

本公司不得与以下客户或项目合作:

• 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黑帮企业等反社会势力。
• 未能提供身份验证的自由职业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组织结构不明者)。
• 无法确认其实际存在的法人或团体。
• 对模特人身安全有风险的项目(如私密空间、无人工作室、危险交通工具等)。
• 会损害本公司或模特声誉、形象、隐私的内容。
• 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规定、不当内容。
• 色情、淫秽内容(包括成人影片)。
• 含虚假/误导性广告或不诚实出演内容。
• 未明确出演内容或合同条款前确认出演。
• 模特、本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项目。
• 未经我们许可,客户直接与模特本人联络或谈判。
• 与我们业务构成竞争的公司的依赖。
• 免版税/无版权的素材拍摄。
• 使用 15 岁以下模特进行超过 8 小时或 20:00 之后的拍摄。